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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大學校長遴選辦法爭議澄清新聞稿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110年3月31日發布新聞稿,指稱本校未依該局之函文修訂本校遴選要點,且未依大學法規定現任校長任期屆滿10個月前組成遴選委員,並跳過組織規程規定代理順序,逕行辦理推選代理校長,要求本校須依法行政及尊重體制。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身為本校業務主管機關,於105年公告修訂「臺北市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時並未函知本校,本校啟動修訂校長遴選辦法時,赫見該辦法已修改且已公告實施多年,此作為有愧身為上級機關,且訂定之辦法與「大學法」及教育部頒定之「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不相符,其中校友代表三人及社會公正人士三人之推薦方式,學校需提報三倍之人選由市府圈選,換言之市府在整個校長遴選委員會15票中,將可掌握9票,市府有意官派校長之臆測在校內不脛而走。

本校校務會議時間均明載於行事曆,校方正大光明召開會議,新聞稿所指悄悄開會為無的放矢。此外現任戴遐齡校長已多次公開表示不會參選續任校長,並已於110年1月之行政會議要求行政團隊準備交接工作。為維校務正常運作,本校校務會議於3月23日會議中決議,於教育局完成修法前,推選代理校長綜理校務,校內有意參選之教授已立刻展開連署,至報名截止時間,人事室並未收到戴遐齡校長參選之連署書。

校務會議為本校師生代表組成之最高層級會議,校務重大事項均由該會議議決,歷經108、109學年度兩屆校務會議代表三次會議均不接受市府現行之校長遴選辦法,並多次函報教育局請其修法,惟仍延宕不願依大學法及國立大學校長遴選辦法修正取消三倍人選一節,只因現行之辦法有利市府內部安排校長人選,本校校務會議代表自然不能接受。教育局有足夠時間完成法規修訂,應作為而不作為,卻指稱學校未依法行政,不願配合市政阻礙學校之發展,毫不掩飾其積極護航特定人選之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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