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委員會設置辦法
臺北市立大學校務發展基金經費稽核委員會設置要點
102年9月24日102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102年10月2日校長核定
一、本要點依據臺北市市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規定訂定之。
二、臺北市立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監督校務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促進資源有效運作,設經費稽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校務會議代表中推選產生,其中不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ㄧ。
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本校總務及會計相關人員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均為無給職。
四、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教學、研究與推廣計畫財務運用之事後稽核。
(二)校區建築與工程興建計畫、發包及執行等經費運用之事後稽核。
(三)各項經費收支及現金出納處理情形之事後稽核。
(四)校務發展基金年度決算之稽核。
(五)本校資產增置、擴充及改良等事項之事後稽核。
(六)校務發展基金經濟有效利用及開源節流措施之事後稽核。
(七)其他經費之事後稽核事項。
前項稽核事項,以當年度內發生與經費運用有關事項為限。但該事項涉及以前年度者,不在此限。
五、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之。並由秘書室負責會務行政工作。
六、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
本委員會得視稽核事項之需要,邀請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或校內相關單位派員列席。
七、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須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八、本委員會得經委員會之決議,校長同意後,請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或校內相關單位提供必要之資料以供查閱。必要時得簽請校長同意後,聘請校外專家列席指導或提供意見。
九、本委員會之委員因故出缺時,由遞補委員遞補之,遞補委員之任期,均以原任期為準。
十、本委員會應於校務會議中提出有關校務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稽核報告。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