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辦法
臺北市立大學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102年9月24日102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102年10月2日校長核定
一、本要點依據「臺北市市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規定訂定之。
二、臺北市立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因應高等教育發展趨勢,提昇教育品質,增進教育績效,設「臺北市立大學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校長為當然委員,其中不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委員任期二年,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四、本委員會由校長任召集人,主持會務,會議時任主席;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聘任之。本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學校現有人員派兼為原則,但為使校務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發揮最大經濟效益,得進用專業人員若干人,其權利、義務、待遇及福利於契約中訂之。
五、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學校教學、研究與推廣所需財源之規劃。
(二)校區建築及工程興建所需財源之規劃。
(三)校務發展基金年度概算擬編之審議。
(四)校務發展基金開源措施之審議。
(五)校務發展基金經濟有效節流措施之審議。
(六)校務發展基金經費收支及運用之績效考核。
(七)學校捐贈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及投資取得收益之收支管理規定之審議。
(八)其他關於校務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
六、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七、本委員會委員在任期中因出國進修、職務變動或其他私人因素而不克繼續執行委員職務時,得由召集人視需要依本要點遴聘委員遞補之,遞補委員之任期,均以原任期為準。
八、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校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